遣返在科威特的菲律宾合同工的指导方针[POEA 备忘录通函 No. 14, S. 198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8月05日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14, S. 1986, August 05, 1986 ] 关于遣返科威特的菲律宾合同工的指导方针 下面引用的是菲律宾驻科威特大使馆的信息,该信息通过外交部转达了关于遣返合同工特别是国内合同工的指导方针遭受雇主虐待和虐待的佣工。即:“xxxx xx xx …………。 1.科威特和中东国家的所有CW都持有雇主的担保签证,只有担保人可以给予担保。大使馆和职业介绍所,没有被担保的没有权力生效释放。他们只能代表、说服和上诉释放。 2. 所有的CW都签订了一段时间的合同,预计有工作合同,规定雇佣期限。合同到期前要求释放的各种原因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例如由于无法工作、家人生病或死亡等......不是释放目的的可接受理由。 3. 如果雇主同意在合同期满前释放,雇主要求退还所产生的费用等 - 一种方式马尼拉-科威特机票约 500 美元。代理人在工人部署后三个月不支付这些费用。护照发放给 CW 以支付雇主费用。 4. 安全后ng 释放,CW 必须向科威特内政部、护照和国籍办公室提交释放文件以获得出境许可,否则他/她不能离开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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