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了跨岛使用的各种船舶类型的船龄和吨位(或 BHP)限制和分类要求[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5-D]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7月01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86 年 7 月 1 日 25-D ] 经修订的用于跨岛使用的各种船舶类型的船龄和吨位(或 BHP)限制和分类要求 请注意,海事工业委员会在 1986 年 6 月 26 日的会议上批准了以下修订岛际使用船舶进口或光船租赁的指南/限制: 船舶类型 最小尺寸限制 最大船龄限制 1. 拖船 1000 BHP 15 年 2. 登陆船运输 500 GT 15 年 3. 货物/集装箱/滚装 500 G.T. 15 年 4. 货运客运 500 G.T. 15 年 5. 乘客 5000 G.T. 15 年 6. Ferry 500 G.T. 15 年 7. 专业 无限制 无限制 8. 驳船 全部限制 9. 游乐船,旅游目的除外, 必须由国际公认的船级社分类。所有其他进口或租用船舶类型均须提交由 MARINA 认可的检验公司出具的最新检验报告,或在适当情况下由 MARINA 验船师检验。超过上述尺寸和船龄限制的跨岛船舶进口或光船租赁,仅在立功情况下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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