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关税税率[IC 通函 NO. 14/8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6月20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编号。 1989 年 6 月 20 日 14/89 ] 违反关税 请注意《保险法》第 356 条的规定,如下:“第 356 条。没有评级机构的成员或订户,也没有从事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菲律宾,或该公司的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代表,保险经纪人不得收取或要求费率或收取与制定和最后提交的费率、评级计划、分类、时间表、规则和标准不同的费率或保费由评级机构或由保险公司或代表保险公司发布或制定涉及违反此类费率申报的任何政策或合同保险公司、评级机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人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的禁令,应根据《保险法》第 363 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即:“SEC. 363 . 如果专员在通知和听证后发现任何保险公司、评级机构、代理经纪人或其他人违反本标题的任何规定,他将责令每人支付不超过五百比索的罚款并应立即吊销向该保险公司、评级机构、代理人或经纪人颁发的执照。签发、采购或协商单一保险单或合同应视为单独的犯罪。请根据相应的指导。采用:1989 年 6 月 20 日(新加坡元) ADELITA A. VERGEL DE DIOS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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