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消防税和违约处罚[IC 通函 NO. 13-9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1月06日
(NAR) VOL.8 NO. 1997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 IC 通函编号。 1997 年 11 月 6 日 13-97 日] 修订的消防费和违约处罚 本委员会于 1997 年 9 月 17 日批准的修订的消防费适用于开始日期为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的所有政策。特此要求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修订后的消防收费手册中规定的费率、规则和规定。违反者将处以下列处罚。初犯:每项保单每天罚款 500.00 卢比,并予以严厉警告。第二次违规:暂停签发火灾保险十五 (15) 天。第三次犯罪:吊销火灾保险执照。请根据相应的指导。采用:1997 年 11 月 6 日(新加坡元) EDUARDO T. MALINIS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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