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5, July 03, 1990 ] “COLORUM”造船厂和修船厂合法化指南 MARINA 董事会在其第 84 次例会上批准了管理层的提议,即为“colorum”造船厂和修船厂实施合法化计划。特此制定以下指导方针以实施该合法化计划。部分 1. 术语定义。 — 就本备忘录通函而言:造船——指所有类型船舶的设计、建造、下水和装备,但班卡船、帆船和其他非机动且小于三 (3) 吨的船舶除外。为此,船舶应包括任何浮动结构,以及石油钻井平台和挖泥船等设备。湾。船舶修理——指对所有类型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装备和其他部件进行大修、修理、改进、改造,但班卡、帆船和其他非机动船舶以及少于三( 3) 总吨数。为此目的,船舶应包括任何浮动结构,或石油钻井平台和挖泥船等设备。 C。水上船舶修理——指船体的修理、改进、改造和翻新或停泊或锚地船舶机械设备的大修。第 2 节. 覆盖范围。 — 本备忘录通函所涵盖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是从事或从事造船、修船或水上修船 (a) 未获得 MARINA 根据 P....
“彩色”造船厂和船舶修理厂合法化指南[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5]pdf预览版“彩色”造船厂和船舶修理厂合法化指南[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