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实收资本为 5000 万比索的储蓄银行可以接受外币存款[BSP 通告第第1240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5月30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40,1990 年 5 月 30 日] 最低实收资本为 5000 万披索的旧银行可以接受外币存款 根据 1990 年 5 月 25 日货币委员会第 499 号决议,最低实收资本为 5000 万披索的旧银行可以接受外币存款,条件是不符合本计划资格的旧银行可以申请作为外汇代理。此次修改960号文第98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接受外币存款和代理外汇业务的,应当向外汇管理司提出。采用:1990 年 5 月 30 日(新加坡元)JOSE。 L. CUISIA,JR。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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