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J 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澄清10[DOJ 部门通函编号5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11月06日
(纳尔)卷。二号4 / 10 月 - 1991 年 12 月 [ DOJ 部门通知编号1991 年 11 月 6 日 50 日] DOJ 备忘录通函第 50 号的澄清10 为供您参考和指导,以下引用的是 1991 年 10 月 14 日监察员办公室和司法部联合通函的全文:“监察员办公室和司法部联合通函 xxx 在司法部在 1991 年 8 月 19 日第 10 号备忘录通函中表示,“根据 RA 6975 的第 46 条,PNP 成员犯下的罪行属于普通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并且案件属于专属原涉及 PNP 成员的 Sandiganbayan 的管辖权不再为上述法院所承认,但现在属于普通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因此表达的观点源于对第 46 节中使用的“普通法院”一词的解释RA 6975 表示除 Sandigan-bayan 以外的法院。这种法律结构被认为是所涉法律的真正重要意义。一方面,它与法规不符管辖监察员办公室和 Sandiganbayan 的管辖权。此外,法律没有明确或明确定义“普通法院”一词,考虑到 RA 6975 的基本目的,该术语可以指不同于军事法院的“民事法院”。毋庸置疑,这种意见分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必要的讨论,以及对针对菲国警成员提起的案件的起诉造成不必要的延误。认识到避免这种不良情况的必要性,司法部和监察员办公室经过一系列协商,同意在调查和起诉涉及菲国警成员的案件时遵守以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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