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部门通函编号。 7 日期为 1990 年 1 月 25 日,上诉期间[美国司法部第 20 号通知2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6月28日
(纳尔)卷。 1 NO.4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DOJ 部门通知编号1990 年 6 月 28 日 29 日 ] 部门通知第 29 号的修正7 日期为 1990 年 1 月 25 日的上诉期 为了快速有效地进行司法行政,1990 年 1 月 25 日的第 7 号部门通告的第 2 和第 5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2 节. 何时上诉: 上诉必须在当事人或其律师收到质疑的决议后十五 (15) 天内提出。只有在收到决议后十 (10) 天内提出复议动议才能中断该期限,并应从动议人或其律师收到拒绝动议的决议之日起继续计算。部分 5. 将记录传输给司法部长。 — 如果司法部长认为上诉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充分,则应指示有关检察官在收到他的评论通知后十 (10) 天内将案件的完整记录提升到司法部审查,如果有的话。应解释任何延误,并将其附在传输的记录中。如果不合理地延迟传输所要求的记录,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对此,公诉人应当在立案时,已按时间顺序排列,并从控告开始,依次翻页。菲律宾语以外的地方方言文件应翻译成英文,并连同速记笔录(如有)附在记录上。特此将第 9 节的附加段落内容如下: 指定审查和评估上诉的州检察官/检察官应在指定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解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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