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CDA 决议编号。 1991 年第 70 条,1991 年 11 月 18 日] 合作开发贷款基金政策和程序根据 R.A. 第 10 条退回。 6939,CDLF 从农业部转移到合作发展局。 CDA 已决定采用 P.D. 第 6 节中包含的 CDLF 的目的和用途。 175. P.D. 第 6 条175 创建了合作发展贷款基金 (CDFL)。资金可能来自 1) 一般拨款; 2) 销售美国公法 480 商品的收益; (三)对外借款或者商品贷款销售所得; (四)赠款和捐赠; (五)现行法律对农产品合作社发展征收的税款; (六)现行法律规定的或者未来可能规定的其他来源。该基金可用于 (1) 合作社贷款; (二)合作社贷款担保; (三)购买农村银行股权的合作社垫款。该基金由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规定了其使用的规则和条例。第 1 节 CDLF 的目标 - a) 促进合作社农业工业子部门的发展,以及 b) 为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第 2 节一般贷款政策和运营——基本贷款政策是为合作社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其需求和目的,并在借款人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条件下,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借款人有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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