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执照续期[BLR (DOH) BUREAU 行政令第 3 号,s。 199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7月15日
(纳尔)卷。 5号3 / 7 月 - 1994 年 9 月 [ BLR (DOH) BUREAU 行政令第 3 号,s。 1991, July 15, 1991 ] 医院牌照续期 据观察,有不少医院在每年一月至三月的规定期限内不予续期。一些医院在一年的最后一个季度提交续展申请,其中一些甚至在一年后提交。这种做法违反了 RA。因此,不得再容忍第 4226 号《医院执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为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指导,许可和监管局采取了以下政策。许可期限为每年的一月至三月,但逾期申请仍须符合以下条件: 1.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收到的申请,将被罚款 200.00 披索。 2. 6 月 1 日至 30 日收到的申请,除上述第 1 号 P200.00 外,还应处以 P50.00 以上的罚款。 3. 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许可证应追溯至 1 月 1 日。 4. 从 7 月 1 日开始但不迟于 12 月 15 日收到的申请仍将被接受,并按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规定处以罚款,并且此后每月额外 P50。但是,应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机构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至 12 月 31 日结束。任何情况下均不接受上一年度的申请。 5. 上一年度的许可证费用,包括应缴的罚款和当期费用,应在本年度许可证办理和签发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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