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CS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1 年 6 月 24 日 21 日 ] 政府官员和雇员的工作时间政策 据观察,不同机构/办公室已多次要求重新安排其雇员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务员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中央人事机构,为了在所有政府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应用程序和适当遵守工作时间安排,以方便公众,并根据 CSC 第 91 号决议- 1991 年 6 月 4 日的第 677 号特此通过以下相关政策: 每周工作 40 小时 1. 所有政府官员和雇员必须每周工作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八 (8) 小时,或总共工作 8 小时。每周四十 (40) 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 2. 政府官员和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00 - 中午 12:00 下午 1:00。 - 5:00 PM。 3. 因业务紧急,或因特定机构工作性质需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委员会交涉,要求重新安排或调动特定机构的工作时间。如果政府官员和雇员每周总共提供 40 小时,并进一步保证公众的核心工作时间为早上 8 点(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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