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 40-B,1991 年 4 月 30 日 ] 备忘录通函 40 和 40-A 的修订 RE:强制性乘客保险范围 请注意,在 1991 年 4 月 30 日的会议上,董事会批准了以下一套指导方针的实施保险范围与第 40 号备忘录中的强制保险要求相同,经备忘录第 40-A 号修订,用于岛际客运业务如下: 1. 团体保险范围适用于机动船所有者/经营者根据经修订的第 40 号备忘录通告,他们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单独获得令人满意的乘客保险; 2. 为享受团体保险,小型银行经营者应组织成协会或合作社,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相关政府机构注册,视情况而定,使协会具有法人资格,以便更紧密地联系监督/监督和与协会协商; 3. 保险范围仍为每位乘客 P50,000.00,但不包括授权载客量为 11 名乘客及以下的机动银行; 4. 符合本案条件的机动船应定义为吨位不超过五十 (50) GRT 且载运不超过一百 (100) 名乘客/船只的木壳或钢壳船舶; 5. 如果船舶总吨位超过 50 并且载客超过一百 (100) 名乘客/船舶,则适用经修订的第 40 号备忘录下的正常乘客保险; 6、协会投保的总人数不低于会员船在某一时间点可承载的允许载客量; 7....
备忘录通函 40 和 40-A 的修订:强制性乘客保险范围[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40-B]pdf预览版备忘录通函 40 和 40-A 的修订:强制性乘客保险范围[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40-B]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