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87 年 8 月 21 日 40 日 ] 强制旅客保险范围 请注意,在 1987 年 8 月 21 日的会议上,董事会批准了以下一套关于实施岛际客运业务强制保险要求的指导方针,如下: 1.一般规则 — 除非向海事工业管理局 (MARINA) 提交令人满意的乘客保险,否则不得签发或更新公共便利证书 (CPC);但是,那些拥有有效和现有 CPC 的运营商特此给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 (2) 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限内提交令人满意的乘客保险,否则,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其特许经营权将被暂停或取消。 2. 例外——那些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保险的运营商可以选择根据即将发布的单独指导方针向 MARINA 提供令人满意的现金押金或保证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相同。但是,只有在向 MARINA 提供证据证明没有保险公司愿意以合理的保费率承担风险时,才能使用此选项。 3. 令人满意的旅客保险——如果满足以下基本/最低要求,则认为旅客保险是令人满意的:发行公司——该保单是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保险公司集团发行的,由保险委员会授权开展业务并获得 MARINA 认可。湾。最低保险金额/总责任限额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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