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992 年 10 月 4 日 - 1992 年 12 月 [ DAR 行政命令编号。 02 S. 1991, February 15, 1991 ] 关于土地补偿的简易行政程序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1988 年综合土地改革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并实施根据第 16 条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第 1 条. 赔偿的行政决定——当适当的区域土地改革官员 (RARO) 根据第DAR 1990 年系列第 9 号行政命令的 D(2),对于土地的征用被拒绝或在规定的三十 (30) 天内没有收到土地所有者的答复,此事连同应立即将相应的索赔文件夹 (CF) 和其他相关记录传送给农业改革部裁决委员会 (DARAB) 以供审核诉讼简易程序。如果土地所有者要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五万比索 (P50,000.00),则由有关的省土地改革仲裁员 (PARAD) 进行诉讼。第 2 节. 简易程序——DARAB 或 PARAD 收到 CACF 后,视具体情况而定,该事项应作为确定公正赔偿的案件立案。听证通知应发送给土地所有者、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在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就寻求征用的土地的估价问题提交证据。...
关于土地补偿的行政简易程序的规则和条例[DAR 行政命令第02 S. 1991]pdf预览版关于土地补偿的行政简易程序的规则和条例[DAR 行政命令第02 S. 199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