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1 号行政命令的修订2,1991 年丛书,题为“土地补偿简易行政程序的规则和条例”[DAR 行政命令编号8 S. 199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7月31日
(纳尔)卷。三号1992 年 10 月 4 日 - 1992 年 12 月 [ DAR 行政命令编号。 8 S. 1991, July 31, 1991 ] 对第 1 号行政令的修正2,1991 年系列,题为“关于土地补偿的简易行政程序的规则和条例”部分 1. 1991 年系列第 2 号行政命令第 1 部分的最后一句特此修改如下:“xxx 凡政府向土地所有者提供的补偿总额不超过 50 万比索 (P500,000),程序应由有关的省土地改革仲裁员 (PARAD) 进行。 50 万比索 (P500,000) 但不超过 200 万比索 (P2,000,000),如果金额超过 200 万比索 (P2,000,000),则该程序将由区域农业改革仲裁员 (RARAD) 处理,诉讼程序应在中央办公室 DAR 裁决委员会进行。”这些管辖权金额可能会在适当情况下由 DARAB 进行后续调整,以促进快速确定公正的赔偿。第 2 节。上述行政命令的第 6 节同样修改为:“开设信托账户和向受益人分配土地——尽管有上述各节的规定,并且在 DARAB 的简易行政程序之前,DAR应要求 LBP 打开信托存款并通知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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