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 NO. 91-003, January 25, 1991 ] 禁止在签发之日起一 (1) 年内出售、转让、转让或转让公共便利证书 (CPC)本委员会,委员会特此制定一项政策,自其发布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出售、转让、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运输服务的 CPC,但以下情况除外:原CPC持有人,如果个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人依法继任,由继承人决定继续运输业务。原 CPC 持有人将 CPC 和根据该证书经营的单位出售、出租或转让给经正式注册的、获授权从事运输业务的公司,且 CPC 持有人是该公司的大股东;或授权从事运输业务的正式注册的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他拥有该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的全部股份的一半以上。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并取代任何现有的备忘录通函或董事会规则或法规中与之不一致的任何规定。采用:1991 年 1 月 25 日(新加坡) REMEDIOS A. SALAZAR-FERNANDO 主席(新加坡)DANTE M. LANTIN(新加坡) NABOR C. GAVIOLA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以下人员动态生成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禁止在自签发之日起一 (1) 年内出售、转让、转让或转让公共便利证书 (CPC)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1-003]pdf预览版禁止在自签发之日起一 (1) 年内出售、转让、转让或转让公共便利证书 (CPC)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1-00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