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99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2 S. 1350 S., August 18, 1992 ] 现金红利申报净额条例的修正 货币委员会在 1992 年 7 月 3 日的第 605 号决议中决定修正现行条例,规定“可用于现金股利申报应为无限制或自由赚取的盈余和未分配利润的总和减去xxx”,并采用公认的会计原则,允许将应计利息确认或纳入收入的一部分,以确定资金可用于宣派股息,前提是银行符合中央银行规定的流动性标准/比率。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1992 年 8 月 18 日(新加坡元)JOSE L. CUISIA, JR。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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