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1 / 2009 年 1 月 – 3 月634, S. OF 2008, December 05, 2008 ] 银行营业日和营业时间规定的修订 根据 2008 年 11 月 21 日货币委员会第 1533 号条例,批准了对银行营业日和营业时间规定的修订,手册的规定银行条例 (MORB) 特此修订如下: 第 1 节。 MORB 第 X 156 节第 4 段特此修改如下: 银行和/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应事先单独或通过其总行向 BSP 的 SES 的适当部门提交因当地特定节日而计划关闭的通知,以及当地银行家协会批准关闭的决议副本,至少在计划关闭日期前两 (2) 个工作日。第 2 节 MORB 第 X156.1 节特此修订为: 银行营业时间超出最低限度;节假日的银行服务。出于为存款和取款提供服务的目的,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在至少六 (6) 小时之后保持营业,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即使在上午 8:00 之前或晚上 8:00 之后也是如此。在事先书面通知 BSP 的 SES 的相关部门后,银行也可以在至少六 (6) 小时后继续营业,以提供除存款和取款服务以外的银行服务,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类银行营业时间都不得提前开始上午 8:00 或晚上 8:00 以上:但是,允许任何国际机场或主要渔港的银行分行在二十四 (24) 小时内以灵活的银行营业时间营业,受条件是个别银行的管理层将通知 BSP 其银行营业时间的时间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每天六 (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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