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和要求19-A S. 19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7月30日
(纳尔)卷。三号1992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BFAD 备忘录通知编号19-A S. 1992, July 30, 1992 ] 具体标准和要求根据行政命令 150 s。 1971年规定,化妆品专业必须在食品药品局正式注册后才能发行,为便于注册,并确保注册标准和要求的统一适用,以下具体标准和要求特此设立和/或确认化妆品注册登记,供有关方面参考。就注册和本通函而言,化妆品(或化妆品专用品)是指 (1) 旨在摩擦、倾倒、喷洒或喷洒、引入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以清洁、美化、促进吸引力或改变外观,以及 (2) 旨在用作此类物品的组成部分的物品,但该术语不应包括肥皂。部分 1. 化妆品标签要求 1. 术语定义 a.标签是指在任何物品或其任何容器或包装上或附在或随附于此类物品上的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的展示。湾。主展示板是指在零售展示的惯常条件下最有可能展示、展示、展示或检查的标签部分。这应足够大,以容纳所有需要放置在其上的强制性标签信息,清晰而有意识,并且不会模糊设计、插图或拥挤。 C。直接容器是指任何形式的包裹物品的包装材料。 d。标签是指 (1) 任何物品或其任何容器或包装上的所有标签和其他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或 (2) 伴随此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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