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费[KKPP 部门命令编号。 22, S.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11月19日
(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 KKPP 部门命令编号。 22, S. 1993, November 19, 1993 ] RELOCATION PAY 第 292 号行政命令第 73 条规则 VI(也称为 1987 年行政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临时在一个车站停留超过一(1)个月的,应按日支付超过一(1)个月的津贴,除非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且如果他在任何一个地方的临时停留超过三(3)个月只能在部长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分配到其他站点的该部门官员和雇员有权按照同一行政命令第 6 号规则 VI 第 74 节的规定收取相应的每日津贴以及运输和运费。 . 292. 然而,为了明确和统一向本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发放和支付搬迁费,只有一 (1) 个月的每日津贴和相应的运输和运费费用应授权由官员/雇员,受现行会计和审计规则和条例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支付超过一 (1) 个月的每日津贴。该命令将立即生效。采用:1993 年 11 月 19 日(新加坡元) CORAZON ALMA G. DE LEON 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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