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订单号1973 年 1 月 17 日 22 日] 鉴于,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第 1081 号公告、1972 年 10 月 2 日第 9 号总统令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6 号一般命令; 1972 年 9 月 23 日第 75 号一般命令;颁布了 1972 年 9 月 30 日的第 7-A 号一般命令,作为恢复全国和平与秩序的必要措施;鉴于,为了充分实现上述公告的目标,同时又不阻碍作为一项有益健康的运动的目标射击的发展,个人手中持有执照的枪支的数量、类型和口径是权宜之计。有限,枪支俱乐部的运作及其成员的活动受到规范;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根据上述第 108l 号公告,特此命令: 从今以后,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许可证持有最多只有一 (1) 支不超过 12 号口径的低功率步枪口径 .22 或霰弹枪和一 (1) 支不高于口径 0.38 的手枪或左轮手枪,但口径 .357 毫米大酒瓶、口径 .22 中火除外大酒瓶和那些已经或以后可能被警察局长归类为大功率的,无论其类型、品牌或口径如何。菲律宾武装部队现役军官和应征人员在执照下最多只能持有一 (1) 支低功率步枪口径 .22 或不重于 12 号口径的霰弹枪和一 (1) 支任何类型的手枪或口径。 3 任何个人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许可枪支,包括菲律宾武装部队现役军官和应征人员,超过本命令允许的枪支数量、类型和口径的,必须存放在枪支和爆炸物单位,菲律宾警察总部或最近的省警察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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