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订单号2-A,1972 年 9 月 26 日] 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第 108l 号公告令,我以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身份,特此命令你担任国家部长为立即逮捕或导致逮捕并拘留所附名单中所列个人的辩护理由,其程度现在已承担了针对当前人民和我们的合法政府的实际战争的比例,以防止他们进一步犯下对我们的人民、政府和我们的国家利益有害或有害的行为,并持有除非本人或本人正式指定的代表另有命令,否则上述个人。同样,我特此命令您逮捕或导致逮捕并拘留并拘留他们,直到我或我正式指定的代表另行下令释放: 可能犯下罪行的人属于或与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134 至 138 条所界定的暴动或叛乱罪行以及第 146、147、148、149、151、153、154 条所界定的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罪有关的罪行, 155, 和 156 相同的代码;可能犯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际法的罪行的人,如经修订的刑法典第一章所列举和定义的;可能犯有《刑法修正案》第 177 条至第 179 条规定的篡权罪及相关罪行的人;可能犯有绑架、抢劫、抢劫、走私、走私、贩卖违禁药品、劫持等犯罪的;这些人可能从事价格操纵以损害公众利益,或可能实施欺诈损害公众利益的人,特别是在销售重要的主要商品和供应品时;这些人可能逃避了对政府的纳税义务;此类政府雇员可能犯有经修订的《刑法典》定义的贿赂罪和其他腐败行为,包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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