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当地政府单位规定的办公时间[CSC 备忘录通告第47,第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11月22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CSC 备忘录通知编号47,第1993 年,1993 年 11 月 22 日] 遵守当地政府单位规定的办公时间 按照 E.O. 实施手册 V 的 CSC 综合规则第 XVII 条(政府办公时间)的规定。 292、除特殊法律规定外,所有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和雇员每周应提供不少于八小时或总共四十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有责任要求其下属的所有官员和雇员严格遵守规定的办公时间,并要求他们以适当的表格记录每天的考勤情况,并尽可能在班迪时钟上登记。委员会注意到桑古年地方政府单位的秘书和部门负责人没有遵守规定的办公时间,也没有以适当的形式记录他们的日常出勤情况,这不利于公共服务。此类行为应受到行政纪律处分。为了灌输纪律和服务的利益,委员会根据 1993 年 10 月 19 日颁布的第 93-4664 号整体决议,责成地方政府单位的所有负责人、省长、市长、副省长和副市长严格执行上述公务员办公时间规定。指示所有桑古年秘书和地方政府单位部门负责人遵守规定的办公时间,并以公务员规章制度允许的适当方式记录他们的出勤情况。为严格遵守。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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