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IC 通函编号1993 年 11 月 24 日 24-93 日] 司法债券 菲律宾最高法院注意到“假保释债券”的泛滥已达到严重状态。在 1993 年 9 月 10 日给所有法院书记员和法院分局书记员的备忘录中,最高法院行政长官在有关法官批准所有保释/司法担保申请之前制定了指导方针。作为与最高法院为制止虚假保释金和其他司法债券泛滥而采取的并行举措,司法债券的发行应遵循以下规则: 1. 司法债券只能由总部或正式注册的机构发行(与保险委员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地区办事处,但不包括其他人; 2. 发行司法债券的保险公司应在次月的前十 (10) 天向特定法院确认其已发行的债券,并应要求该法院对其进行确认,两份副本均提供给最高法院和保险委员会; 3. 来自法院的核实请求应由相关保险公司在收到请求后两 (2) 天内采取行动。本通函于 1993 年 12 月 15 日生效。通过:1993 年 11 月 24 日(新加坡) ADELITA A. VERGEL DE DIOS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动态生成( 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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