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地址转让[POEA备忘录通函编号。 1993 年第 23 条]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21日
(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23, s 1993, June 21, 1993 ] 业务地址转移 继 1983 年 2 月 8 日的 1983 年系列第 8 号备忘录通告,并符合经修正的劳动法第 29 条和第 13 条规则的规定经修订的《境外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册第二部分,现印发以下关于转移营业地址的指引,供有关各方参考和指导: 1. 所有获得许可的陆上和海上机构/实体均应获得批准营业地址变更的正式信函,注明实际入住日期,并附上以下附件: 完成的 LRO 表格第 2 号——营业地址转移申请表(经过公证);公司向内贸局或证监会办理营业地址转移的正式通知复印件;如果是公司,董事会决议/秘书证书已在 SEC 正式注册,授权转移营业地址;租赁合同副本或房屋所有权证明,注明办公楼面面积,最低要求为 60 平方米;新官员/雇员名单(如果有)及其任命、生物数据和护照尺寸照片、被解雇/辞职的雇员名单以及之前未提交给本政府的解雇/辞职原因;普通流通报刊刊登新地址证明原件(经查验后提交) 2. 新营业地址查验应在收到迁移申请及以上所有要求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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