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菲律宾合作法典第十五章有关合作保险公司的规则和条例[DOF 部令32-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5月28日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DOF 部门命令编号。 1993 年 5 月 28 日 32-93 条实施菲律宾合作社法典第十五章的规则和条例根据第 6938 号共和国法第十五章第 118 条的特殊规定,也称为合作社根据菲律宾法典,经与合作发展局和合作部门协商,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I 术语定义 a.委员会指保险委员会。湾。权威是指合作发展局。 C。菲律宾《合作社法典》中定义的合作社是经正式注册的具有共同利益纽带的人的协会,他们自愿加入以实现合法的共同社会或经济目标,对所需资本作出公平贡献并接受公平按照普遍接受的原则分担风险和收益。 d。合作保险协会是指为保障合作社成员财产、资产等保险需要而组织成合作保险实体的合作社。 II 合作保险协会的宗旨和目标 除了菲律宾合作社法典第 6 条和第 7 条规定的合作社宗旨和目标外,合作保险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至,具有特殊团体保险的人寿保险、贷款保护、退休计划、健康和事故保险、火灾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债券、农作物和牲畜保护以及设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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