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菲律宾合作法典第十五章与合作保险公司有关的规则和条例[IC (DOF) 部令32-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5月28日
(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IC (DOF) 部门命令编号。 32-93, May 28, 1993 ] 实施菲律宾合作保险协会第十五章的规则和条例 实施菲律宾合作保险协会第十五章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特别规定根据第 6938 号共和国法第 XV 章第 118 条,也称为菲律宾合作法典,经与合作发展局和合作部门协商,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I 术语定义 a. “委员会”是指保险委员会。湾。 “当局”是指合作开发机构。 C。菲律宾《合作社法典》中定义的“合作社”是具有共同利益纽带的人的正式注册协会,他们自愿加入以实现合法的共同社会或经济目标,对所需资本作出公平贡献并接受根据普遍接受的原则,公平地分享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d。 “合作保险协会”是指为保障合作社成员财产、资产等保险需要而组织成合作保险实体的合作社。 II 合作保险协会的宗旨和目标 除了菲律宾合作社法典第 6 条和第 7 条规定的合作社宗旨和目标外,合作保险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至,具有特殊团体保险的人寿保险、贷款保护、退休计划、健康和事故保险、火灾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债券、农作物和牲畜保护以及设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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