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编号3 至第 6 (9) 节,关于任命和其他人事行为的 Omnibus 规则指南的规则 III(特定情况下的附加要求),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38, 1993 系列[CSC 备忘录通函第 38 号3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12月29日
(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4 年 12 月 29 日 37 日] 修正案编号。 3 至第 6 (9) 节,关于任命和其他人事行为的 Omnibus 规则指南的规则 III(特定情况下的附加要求),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38, SERIES OF 1993 根据 1994 年 12 月 29 日第 94-7153 号决议,《综合规则》关于任命和其他人事行为的指南第 6 (9) 条规则 III(特定情况下的附加要求),CSC 备忘录通函 No . 38, Series of 1993 特此修改如下: 6. LGU Appointments “地方政府单位的任命提交给 CSC 办公室,除一般要求外,还必须附有以下文件: (a) 证明由适当的任命机构“该”任命是根据第 325 条 RA 7160 规定的限制签发的。本备忘录通告应立即生效。通过:1994 年 12 月 29 日(新加坡)PATRICIA A. STO. TOMAS专员第 94-7153 号决议鉴于,委员会有权制定、修改和执行规则和条例,以实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鉴于,凭借 o f 第 7160 号共和国法(新地方政府法)第 456 条 (a) 款 (2) 款,根据公务员法、规则和条例,市副市长有权任命所有官员和 Sangguniang Panlungsod 的雇员,包括 Sangguniang Panlungsod 秘书,但《守则》中明确规定任命方式的人员除外;鉴于,CSC 决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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