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船舶登记和文件编制指南[MARINA 备忘录通函编号9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10月15日
(纳尔)卷。 5号4 / 10 月 - 1994 年 12 月 [ MARINA 备忘录通函编号。 90, 1994 年 10 月 15 日 ] 实施船舶登记和文件指南 海事工业管理局委员会在 1994 年 10 月 7 日的会议上根据第 125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批准并颁布了以下船舶登记实施指南,经修订,1994 年 9 月 7 日的 DOTC 备忘录和 1994 年 9 月 15 日由 MARINA 董事会批准的第 88 号 MARINA 备忘录通函 s-94。 I 目标 本通函旨在提供一个统一的实施指南,以管理船舶的登记和文件使其有权受到菲律宾法律的保护和悬挂菲律宾国旗的权利,但须遵守菲律宾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残疾。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1. 15总吨以上的国内所有类型船舶; 2. 所有从事拖/推或载货和/或载客出租的船舶,不论吨位; 3. 根据 PD 760/866/1711 收购的所有船舶。根据本通函注册 15 GRT 及以下船舶是可选的。但凡未在菲律宾登记的船舶,应要求提供船舶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Number)。下列船舶不包括在内: 一、军舰和海军舰艇; 2.所有在菲律宾海域临时使用不足一年的外国登记船舶;三、三吨以下非机动船、帆船及其他水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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