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保单中关于保费贷款和在保费支付违约情况下自动选择的规定[IC 通函 No. 18-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8月15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IC 通函编号。 18-94, August 15, 1994 ] 根据《保险法》第 227(h) 节和最高法院 1 月 6 日的决议,人寿保险保单中的保费贷款和自动选择权的规定, 1982 年菲律宾美国人寿保险公司诉 Hon。 Gregoria C. Arnaldo 等,等。等,G.R.第 57816 号,兹要求不得在菲律宾签发或交付人寿保险单,除非其关于保费贷款和违约自动选择保费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违约情况下在支付保费时,保费贷款条款仅在保单持有人在申请中或在宽限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书面要求时才适用。 2. 当保费出现拖欠且在申请中或在保单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择任何选项时,其中规定的其中一项已缴付的选项将自动生效。本通函立即生效。采用:1994 年 8 月 15 日(Sgd.) ADELITA A. VERGEL DE DIOS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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