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警察报告的替代方法作为处理汽车保险中的保险索赔的要求的规则和规定[第 1 号通函2018-10]
(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通函编号。 2018 年 10 月,2018 年 2 月 6 日 ] 使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处理汽车保险中的保险索赔要求的替代警察报告的规则和法规 采纳日期:2018 年 1 月 23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2 月 6 日 根据经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保险法》第 437 (d) 和 (p) 节赋予保险专员的权力,以减轻被保险人获取不易获取的警方报告的负担,以及为在本通知允许的情况下,在处理汽车保险索赔时提供替代警方报告的要求,特此通过以下关于使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处理汽车保险索赔的替代要求的规则和规定: 第 1 节。范围。 - 所有提供汽车保险的非人寿保险公司。第 2 节。定义。 - 如本通函所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由根据本条例第 4 条规定的授权人员准备的文件,该授权人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调查导致任何一方人身伤害或损失的机动车事故。或损坏任何人的财产作为证明保险索赔的要求之一。第 3 节内容。 -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月份和年份; (b) 足以确定事故地点的信息; (c) 识别所有相关方和证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完整地址、电话号码、车辆所有权和登记、保险证明和保险公司名称; (d) 对事故事实的叙述性描述、事故现场的简图、交通违章(如有)、照片、可用的闭路电视(cctv)录像以及调查人员的姓名、机构和身份证号码; (d) 事故当事人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制人的证明; (e) 其他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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