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儿童的规章制度[DOJ]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1月24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 月 - 3 月 [ 司法部,1994 年 1 月 24 日 ] 贩卖儿童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7610 号共和国法案第 32 条,题为“一项针对虐待、剥削和歧视儿童提供更强有力的威慑和特别保护的法案” , 对其违反和其他目的提供处罚”,特此发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实施该法案关于“贩卖儿童”的第四条: 第 1 节。术语定义。 — 如本规则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a.儿童是指未满十八(18)岁的菲律宾公民;湾。拐卖是指买卖儿童或与儿童打交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金钱、其他任何对价或以物易物的方式买卖儿童; C。父母指儿童的亲生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对儿童行使亲权的一方; d。部门指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和 e。法典应参照总统令第 603 号“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典”。部分 2. 被遗弃在机构中的儿童。 — 每当父母将孩子留在上述医院诊所或儿童保育或安置机构七 (7) 天后,医院、诊所或获得正式许可的儿童保育或安置机构应向部门报告其照顾的任何儿童,任何正当理由,而无需提供他的照顾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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