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95-1, February 10, 1995 ] 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贸易代表团的指导方针 特此颁布下列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贸易代表团的指导方针,供参加者通过,自 1995 年 2 月 20 日起生效。 A. 参加者的财务义务1. 参赛者必须在预定截止日期或之前支付参赛合同中规定的费用。常规参与费为 P10,000,而存款费为 P4,000。逾期付款将被收取 15% 的参与费附加费。提交项目后要求后,押金费可退还。 2. 除了参与和存款费用。参赛者将承担以下费用: 2.1 机票; 2.2.酒店住宿、每日津贴和代表费用; 2.3.公司宣传资料和项目手册; 2.4.样品运输和清关费用(如适用); 2.5.分摊展位租金(如适用); 2.6.分摊摊位搭建和道具成本(如适用); 2.7.额外展位助理和/或口译员的服务费(如适用); 2.8.展会期间的食物和茶点(如适用); 2.9。展会现场的通讯费用(电传、传真、复印服务等);和 2.10 目录条目。严格遵守私营部门分摊项目费用的期限;否则,还将征收 15% 的附加费。...
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贸易代表团的指南[CITEM Circular No. 95-1]pdf预览版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贸易代表团的指南[CITEM Circular No. 95-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