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V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8-001, September 14, 1998 ] P.D. 第 6 节参展商/非剧院类别的注册和许可1987 年(一项创建录像管理委员会的法案)规定:[that]“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不得从事录像的进口、出口、制作、复制、展览、展示、销售、租赁或处置,除非该人首先在董事会注册并获准运营。在董事会注册和颁发许可证是从有关当局获得营业许可证或执照的先决条件。在这方面,所有巴士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酒店、汽车旅馆、卡拉 OK 酒吧、旅馆、酒吧等[他们] 从事使用录像或其任何技术变体公开展示任何电影作品、表演或 [事件] 活动的行为作为媒介,用于宣传/娱乐目的,应在录像管理委员会注册并获得许可,作为参展商/非剧院类别。应支付一次性注册费各营业场所的上述营业场所及各营业类别的年度营业执照。仅由版权所有者、制作人或受让人书面同意展示的视频或其任何技术变体,由委员会正式分类并由 [VRB] 视频监管委员会公共商业许可证支持展览,可由视频参展商公开展出。录像带监管委员会批准用于家庭观看、销售和/或录像带出租/零售店出租的录像带禁止公开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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