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5 条,调整部分政府所有和/或控制的公司 1997 年净收益的股息率。 7656[OP 执行命令编号。 2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18日
(纳尔)卷。 9号4 / 10 月 - 1998 年 12 月 [ OP 执行命令编号。 1998 年 9 月 18 日 23 日 ]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5 条第 5 节调整部分政府所有和/或控制的公司 1997 年净收益的股息率7656 鉴于,第 7656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规定:“第 1 节。政策声明。特此宣布国家政策,为了使国家政府实现额外收入,政府拥有和/或控制公司应在不损害其生存能力和成立目的的情况下,将其大部分净收益分享给国家政府。”鉴于,为支持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 (GOCC) 的生存能力和授权,在确定此类公司的合理股息率时考虑了这些 GOCC 的流动性、留存收益状况以及中期计划和计划1997年的净收益;鉴于,根据 RA 7656 第 5 节,财政部长建议调整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和国家电气化管理局 (NEA) 应为国家利益申报的年度净收益百分比经济和一般福利;因此,我,JOSEPH E. ESTRADA,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 LBP 和 NEA 作为股息申报和汇出的净收益百分比根据第 7656 号共和国法案第 3 节的规定,向国民政府提供的资金从至少百分之五十 (50%) 调整为以下规定的比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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