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NAFC,1998 年 8 月 20 日 ] 区域、省、市和村镇农业和渔业委员会条例修订手册 第 1 章 任务、目标、职能 第 1 条 任务 第 1 节 国家农业和渔业委员会(NAFC)特此复制到地区、省、市、市和描笼涯,称为区域农业和渔业委员会(RAFC)、省级农业和渔业委员会(PAFC)、市农业和渔业委员会(CAFC)、市农业和渔业委员会(CAFC)。根据第 116 号行政命令和农业部的任务,建立农业和渔业委员会 (MAFC) 和描笼涯农业和渔业委员会 (BAFC),以鼓励人们通过农业决策机构的部门代表参与农业发展,以便其政策、计划和计划的制定/执行是为了满足其客户的需求,并同样使用自下而上、自力更生的农业系统方法,强调社会正义、公平、生产力和农业资源使用的可持续性。第 II 条 目标 第 1 节 这些不同理事会的目标如下: 作为咨询、监督和评估机构;将农业部与地方政府机构联系起来;确保发展议程及其附属机构的计划和活动取得成功;为国民经济农业部门的协商和持续讨论提供论坛/论坛。第三条 职能 第 1 节 一般职能。 — 这些委员会的一般职能如下: 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商,确定和评估该地区的各种需求和资源,以促成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集体努力;参与政策评估和制定、计划和项目的规划,以满足农业、渔业、农业综合企业和相关活动的确定需求;协助农业部(DA)及其附属机构和当地政府单位的农业办公室组织、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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