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号8366(菲律宾投资房屋行业自由化法案。修改第 129 号总统令的某些部分,经修订,也称为投资房屋法)(RE:增加所需的最低资本化)[SEC-BED 备忘录通函编号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2月27日
(NAR) 第 9 卷第 1 号/1998 年 1 月 - 1998 年 3 月 [ SEC-BED 备忘录通函编号。 02, February 27, 1998 ] 共和国法号8366(菲律宾投资房屋行业自由化法案。修改第 129 号总统令的某些部分,经修订,也称为投资房屋法)(RE:增加所需的最低资本化)本备忘录通函是为了实施1997 年 11 月 14 日生效的 1997 年 11 月 14 日生效的上述第 129 号总统令第 8 条修正法第 3 条,即:第 3 条 xxx 第 8 条资本要求。 — 对于新成立的投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三亿比索(P 300,000,000.00)。现有投资机构的最低实收资本为三亿比索 (P 300,000,000.00),将在本法案生效后两 (2) 年内按以下方式建立:两亿比索 (P 200,000,000.00)在本法案生效后每年额外增加 5000 万比索 (P 50,000,000.00),直至达到最低资本化要求。货币委员会可以规定更高的最低资本,以促进和确保菲律宾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公司行业的竞争力,以符合国家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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