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和暂时关闭业务的行政制裁实施指南[BIR 收入备忘录第57-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21日
(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57-2000,2000 年 12 月 21 日] 暂停和暂时关闭企业的行政制裁实施指南 I. 目标 1997 年税法授权国税局局长基于某些理由暂停纳税人的业务运营,其中的相关规定规定:“第 115 节-专员暂停纳税人业务运营的权力-专员或其授权代表在此有权暂停任何人的业务运营并暂时关闭任何人的营业场所以下违规行为: (a) 对于增值税注册人 - (1) 未开具收据或发票; (2) 未按照第 114 条的要求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 (3) 少报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30%) 或更多他在应税季度的正确应税销售额或收入。 (b) 任何人未能按照第236. 企业的临时关闭应持续不少于五 (5) 天,并且只有在符合专员在关闭令中规定的任何要求后才能解除。”因此,特此颁布本命令根据 1997 年税法的下列规定,就执行暂停和暂时关闭企业的行政处罚提供指导方针: 113 - 增值税注册人的发票和会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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