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珊瑚开采和出口[BFAR 行政令第 10 号202, S. 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14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BFAR 行政命令编号。 202, S. 2000, August 14, 2000 ] 根据 R.A. 第 91 条禁止珊瑚开采和出口8550,又称 1998 年菲律宾渔业法典,特此颁布禁止珊瑚开采和出口的法规。部分 1. 术语定义。 — 本命令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b.珊瑚——由属于腔肠动物门的类似海葵的小生物组成,它们分泌各种形式的骨骼,可能是硬的、软的、石质的或角质的,并且应包括以下内容:钙质或角质骨针的刚性轴,属于珊瑚属,以红色、粉红色和白色珊瑚为代表。 ii) 半珍贵的珊瑚——腔肠动物的骨架,其特征是多刺的角质轴,例如以黑珊瑚为代表的 Antipatharians。 iii) 普通珊瑚——除了珍贵和半珍贵的珊瑚之外的所有种类的珊瑚。 C。开发——根据可接受的珊瑚开发和保护实践进行的实际提取、收集和收集。 d。出口——将珊瑚实际发送或运输到另一个国家进行销售。第 2 节. 禁止。 — 任何个人或公司收集、拥有、出售或出口普通、珍贵和半珍贵的珊瑚,无论是生的还是加工的,都是非法的。第 3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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