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房地产设备租赁指南[注册会计师备忘录通函编号05-2002, S.2002, 2002 年 9 月 26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26日
(纳尔)卷。 13 号2002 年 10 月至 12 月 1-4 日 [ CPA 备忘录通函编号05-2002,S.2002,2002 年 9 月 26 日,2002 年 9 月 26 日] CPA 房地产设备租赁指南的修订 根据 RA 7621 的相关规定和 CPA 董事会第 047-2002 号决议在第二届会议期间通过2002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宿务港委员会特别会议,为最大限度地利用 CPA 港口房地产,特制定以下修订后的 CPA 房地产和设备租赁指南,以供大家指导。相关: 第 1 节 政策声明 — 注册会计师在此声明的政策是: 1.1 在出租其不动产和设备时,应优先考虑港口相关活动或主要从事港口相关业务的公司1.1.1 传统海运和主要港口服务,例如但不限于货物装卸服务、仓储、滚装和冷藏服务、客运码头服务、航运、搬运服务; 1.1.2 直接海运/港口运营支持服务,例如但不限于仓储、货物拼箱、装卸、卡车运输和经纪; 1.1.3 间接海运/港口运营支持服务,例如但不限于加油站、食堂、银行等。 1.2 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租赁运营区域: 1.2.1 当租赁的目的是为第 1 条所述的传统海运和主要港口服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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