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10 月 3-4 日 - 2003 年 12 月 [ SEC 备忘录通知编号13, S. 2003, October 23, 2003 ] 公众公司外部审计师和委员会二级执照持有人的认证和报告要求 SEC。 1. 政策声明 为加强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并增加对外部审计师意见的依赖,委员会特此通过外部审计师认证及其报告要求的政策。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师和委员会二级执照持有人的高资格标准和严格的报告义务应通过鼓励质量控制和纪律严明的金融环境的系统来维持和监控。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适用范围 本通函对委员会的所有上市公司和二级执照持有人及其外部审计师,包括这些审计师作为共同所有人/合伙人的审计公司,均应强制执行。除非特别豁免,否则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要求均适用于前款所述的所有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通函中的术语定义 3.1 外聘审计员——指审计公司的一名从业人员或签约合伙人。 3.2 欺诈是指管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中的一个或多个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财务报表的虚假陈述,这将使公司的合并总资产减少百分之五 (5%)。它可能涉及: 篡改、篡改或更改记录或文件。挪用资产。从记录或文件中抑制或省略交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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