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2003 财年及以后向政府人员提供酬金的指导方针[DBM 预算通告第2003-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26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DBM 预算通知编号。 2003-5,2003 年 9 月 26 日 ] 2003 财年及以后向政府人员提供酬金的指导方针 1.0 目的 本通函的发布是为了根据第 42 节规定在 2003 财年及以后向政府人员提供酬金的指导方针共和国法 (RA) 第 9206 号的一般规定,2003 年一般拨款法 (GAA)。 2.0 适用范围 本通函适用于所有国家政府机构 (NGA)、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 (GOCC) 和政府金融机构 (GFI),以下简称政府实体。 3.0 术语定义 在本通函中,以下指的是: 3.1 协调员——指导、监督和/或参与组织、协调和开展研讨会、培训计划和其他类似活动的任何政府人员。 3.2 促进者——通过提供图表、讲义、投影仪、多媒体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教学材料,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研讨会、培训计划和类似活动的开展的任何政府人员。 3.3 讲师 - 在研讨会、培训计划和其他类似活动中进行讲座的政府或私营部门的任何人。 3.4 资源人员 - 来自政府或私营部门的任何人,在研讨会、培训计划和类似活动中担任发言人。 3.5 培训机构 - 指根据其各自章程或授权法案授权对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计划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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