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4 号1-2 / 2003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2003 年 2 月 27 日] 冒烟案件的可争议性 根据第 8749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并与 2000 年 11 月 7 日第 3 号行政令一致2000 年,立即生效,为了提供一个统一和一致的标准操作程序,用于对冒烟机动车辆的逮捕、测试和裁决,特此指示所有相关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1. 被逮捕的驾驶员/操作员可以对排放提出异议测试仅在逮捕日期和时间后的二十四 (24) 小时内进行。条件是,有争议的路边检查得到相关单位的路边检查结果打印件等支持; 2. LTO MVIS/PETC 出于上述有争议的逮捕目的,不得对被逮捕的机动车辆进行烟雾排放测试 (SET),除非该单元的质疑路边检查结果的打印输出作为 SET 申请的一部分提交; 3. 超过 24 小时未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如周五、周六或节假日逮捕时,24 小时可抗辩期不应被视为延长。在这种情况下,2000 年 11 月 7 日的 RA 8749 的 IRR 第 XXXV 条第 4 (d) 节应适用。所有与此处规定的准则相冲突的命令和指令均被视为撤销和取代。为指导和严格遵守。采用:2003 年 2 月 27 日(新加坡)ROBERT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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