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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归类为“货车”的车辆不允许在小型巴士服务范围内使用[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4-032]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4年09月30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10 月 3-4 日 - 2004 年 12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4-032,2004 年 9 月 30 日] 被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归类为“货车”的车辆不允许在小型巴士服务名称下使用 据报道,该委员会的区域办事处颁发了公共便利证书 (CPC)使用陆路交通局 (LTO) 归类为“货车”的车辆运营小巴服务。上述 CPC 的发布违反了 1997 年 9 月 29 日的 DOTC 部令第 97-1097 号(Re:为所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提供标准分类)。根据该命令,所有被 LTO 归类为“货车”的车辆均不得在迷你巴士面额。因此,应允许受本通知影响的经营者继续经营,直至其 CPC 到期。到期后,他们可以延长他们的 CPC,前提是他们将他们的面包车替换为符合小巴服务名称标准车辆分类的单元,否则,受影响的 CPC 将被视为放弃、取消和撤销。因此,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所有其他发布或部分内容将相应地进行修改或取代。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本通告应在向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采用:2004 年 9 月 30 日(新加坡元)MARIA ELEN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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