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 日至 4 日 - 2004 年 9 月 [ ERC 决议编号。 01, SERIES OF 2004, June 24, 2004 ] 促进配电事业良好公司治理的方案企业部门和经济的增长;鉴于,根据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f) 条,同样是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因为公共利益受到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供应商的费率和服务的影响;鉴于,委员会认识到电力公司董事会在实践和遵守高道德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以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加强电力行业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本委员会特此决议,要求所有电力公司董事会参加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的研讨会,并按照本委员会特此规定,规定以下内容: 第 1 节标题 - 本决议应被称为促进配电公司良好公司治理的计划。第 2 节适用性。 - 本决议适用于所有配电公司 (DU) - “配电公司”一词是指任何电力合作社、私人公司、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或现有的当地政府单位,它们拥有按照以下规定运营配电系统的独家特许权与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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