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洗钱的电子监控系统[BSP 通告编号。第495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0日
(纳尔)卷。 16号2005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495,2005 年 9 月 20 日] 洗钱的电子监控系统 根据 2005 年 9 月 8 日货币委员会第 1190 号决议,特此要求所有综合银行和商业银行采用电子洗钱交易监控系统,该系统至少应检测和提请银行注意符合 RA 第 3(b) 节和第 3(b-1) 节分别定义为“涵盖交易”或“可疑交易”的交易和/或账户第 9160 号,也称为 2001 年反洗钱法,经修订。该系统必须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 涵盖和可疑交易监控 - 执行统计分析和剖析; 2. 观察名单监控 - 检查转让方(发起人、受益人和叙述字段)和任何列出的不良个人或公司的现有客户数据库; 3. 调查——检查系统中存储的整个支付历史中的名字; 4. 可以生成涵盖交易报告(CTR)和可疑交易报告(STR); 5. 必须提供完整的审计追踪; 6. 能够为报告目的汇总信息和统计数据; 7. 有能力支持对系统出现的警报进行调查。该系统必须在本通函生效后一 (1) 年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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