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送达[DFA 部门令编号。 07-0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28日
(纳尔)卷。 16号2 / 2005 年 4 月 - 6 月 [ DFA 部门命令编号。 07-05,2005 年 3 月 28 日] 法律程序服务 根据外交事务管理局委员会的建议,第 19A-95 号部门命令的第 617 节特此修改如下: 617. 法律程序送达 - 除非当地法律禁止,外国服务人员应根据法院书记员或内政部正式认可的菲律宾适当法院当局的要求,送达传票、传票、投诉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与菲律宾法院未决的案件有关的案件在他们的指派国进行的程序。对菲律宾公民的法律程序送达可以通过个人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完成;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邮件在十 (10) 天内未送达,则必须通知邮政当局将邮件退回给发件人。对非菲律宾公民的服务应通过东道国外交部的协助进行,同时保证菲律宾当局将回报东道国外交部提供的任何援助。”本部门命令应在其存入 U.P. 的十五 (15) 天后生效。法律中心。采纳日期:2005 年 3 月 28 日(新加坡) ALBERTO G. ROMULO 外交部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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