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号码头货物处理服务供应商 (CHSP) 的摊位租金[CPA 备忘录通函第 3 号] 07, S. 2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0日
(纳尔)卷。 19号1 / 2008 年 1 月 - 3 月 [ CP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6 年 7 月 7 日,2006 年 3 月 10 日 ] 3 号码头货物处理服务提供商 (CHSP) 的展位租金 根据 RA 7621 中的相关规定和 CPA 董事会第 220-2006 号决议,在第 35 次定期会议上通过宿务港委员会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举行,特此在 3 号码头附近的 CHSP 展位的租赁中采用以下租金率: 第 1 节租金率 - 每单位三千比索 (3,000.00) 的费率,含增值税,应租用上述 CHSP 摊位。第 2 节. 展位的使用 - 展位应仅用于运营目的,除非事先获得管理局的书面同意。部分 3. 遵守注册会计师规则 - 所有承租人应遵守注册会计师的现行规则和条例,后者可能会在以后发布。第 4 节. 租赁合同的取消/终止 - 注册会计师有权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承租人送达 30 天的书面通知来撤销/取消租赁合同,而无需采取司法行动或诉讼程序。下列情形: 4.1 不遵守其任何条款和条件或违反任何注册会计师规章制度或法律; 4.2 如果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承租人未将财产用于其原定用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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