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体现能源监管委员会关于更换配电设施现有系统损耗上限的政策[ERC 第 4 号决议。 19 年代。 2007]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 - 2007 年 12 月 [ ERC 决议编号。 19 年代。 2007 年,2007 年 6 月 7 日] 一项包含能源监管委员会关于更换现有配电系统损耗上限政策的决议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 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第 43 (f) 节( EPIRA),授权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替换第 7832 号共和国法案第 10 条规定的系统损失上限;鉴于,菲律宾配电法 (PDC) 第 3.4 条规定,ERC 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应规定配电公司 (DU) 可以转嫁给其客户的系统损失上限;鉴于,2004 年 9 月 29 日,ERC 颁布了《配电系统损失可收回率上限申请和批准指南》(指南);鉴于,上述指南第 IV 条第 1 节要求所有 DU 向 ERC 提交批准配电系统损失可收回率上限的申请;鉴于,根据上述指令,大多数 DU 在不同日期提交了各自的系统损失上限批准申请;鉴于,对这些申请的初步评估显示,其中包含的日期不足以使 ERC 能够合理确定这些 DU 的新系统损耗上限;鉴于,ERC 将在年内为电力合作社 (EC) 颁布新的利率制定方法,而另一方面,私营 DU 正在过渡到基于绩效的监管 (PBR) 方法;鉴于,ERC 关于处理系统损失和设置新系统损失上限的新政策可以纳入上述针对 EC 的新利率制定方法和针对私人 DU 的 PBR 方法中;鉴于,委员会特此决定通过以下政策声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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