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尼拉大都会地区执行 LTO 交通法[LTO 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3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2007 年 3 月 23 日 ] 在马尼拉大都会内执行 LTO 交通法 为了实现安全和有效的交通流动,并便于监测和控制马尼拉大都会内涉及违规的所有担忧根据第 4136 号共和国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LTO 的执行职能应集中在 LTO 总部。此后,对违反陆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在马尼拉大都会内没收驾驶执照、机动车牌照和扣押机动车的行为,应由 LTO 中央办公室执法人员和代理人执行,并转交并在 LTO 总办公室处理。另一方面,除 LTO 国家首都地区外,所有其他 LTO 地区办事处的执法职能仍应保留在各自的地区。所有与本命令相冲突的备忘录命令和通函在此均被视为已相应撤销、修订或修订。采用:2007 年 3 月 23 日(新加坡元) REYNALDO I. BERROYA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在马尼拉大都会地区执行 LTO 交通法[LTO 备忘录]pdf预览版
在马尼拉大都会地区执行 LTO 交通法[LTO 备忘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